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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0WO-+eRB/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于即日起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市注协报送检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q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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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指导思想 hG! |ts
(一)检查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要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更正、更新信息。 O[|prk,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与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提高实地检查比例,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严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资料,检查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完成继续教育等情况。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问题,尤其关注有无公职人员兼职挂名,关注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事务所,关注近年新批的事务所。市注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2012年新设立的事务所、涉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全部实地检查;对2012年度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和相关事务所,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Vt
二、检查范围 O@7={)6qc
凡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均应接受检查,2013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rpn&.#KS
三、检查条件 qV&ai {G: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检查不予通过: U!D\Vd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_2p D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Dc9|WuHN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227 Z6#CF!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Z aPY
5.受到刑事处罚的; ;:4PT~\*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lDF26<<\`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情形的。 3+tr_psH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5-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je`w$ ^w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sA1 XtO<&7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nX\Q{R2
4、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指标填写不完整、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 a"4aYj
5.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未提交检查申请的; F2WMts
6.其他需暂缓通过检查情形的。 .N~YVul[a*
四、应报送的检查材料 =qy{8MsjA
1.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h1FrDBt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请按照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 & 8'QD~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