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g4d5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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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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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7%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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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负债表; YjS|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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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表; Q=gV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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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流量表; Np|iXw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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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sX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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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注。 Q%Qp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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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r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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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要求 [fR<#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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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gky 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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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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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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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i*^fp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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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3=dGz^Z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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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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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v,L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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