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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专业)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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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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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04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q~h:<,5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n4U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aDveU)]=1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De]^&qw(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zt?H~0$LB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合伙人; ?0z)EPQ|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1R^4C8*B  
  第五条 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nq@5j0fK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5Eal1Qu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r0Z+ RB^I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3er rO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WHk/$7_"i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liD47}+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 SUu >6'LN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GoD ?KC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9U'[88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tBeuemN%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rKp1%S1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ev"M;"y  
  (四)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blp=Hk  
  惩戒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N&x:K+Zm .  
  第十一条 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vgo{]:Aj{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xFwXW )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mt p0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1i+FL''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 b pp*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7E(%9W6P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T/#1w P  
  第十七条 出席惩戒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l5HWZs^  
  第十八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_[JkJwPTx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 T.2ZBG ~|[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9[sG1eP!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S+pP!YX  
  (一)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I 1y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w+Vk3c5uI)  
  (三)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 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Z~`e]>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R}Z=w#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ocyUs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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