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J_?v=dW`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b'Km-'MtH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3#Bb4\_v
1.实质有效要件: n>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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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P^tTg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zTc*1(^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u=<^ire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ke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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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c;#>UQMf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Z}auY
五、代理。(P1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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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时效。(P18) L#zD4L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clX2U8u`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6?;z\AP&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PjH'5Y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UtP|<]{
第二章 物权法 ;lvcg)}l
经济法冲刺阶段备考专题 Ri~$hs!
一、各章重点内容提示 AV7#,+p%G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KNDo^P
一、经济法律关系。(P7) dDIR~!T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13) f 9Kt>2IN
1.实质有效要件: I]E 3&gnC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I7~) q`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b $JS|
四、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4) 8QZI(Xe9r
1.无效民事行为(7种) ~$J(it-a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种) >7zC-3
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都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H!&_Tv[
五、代理。(P16) y^ |u'XK
六、诉讼时效。(P18) Q;g7<w17
七、熟悉仲裁的有关规定。(P20) _DH^ K9,9
八、熟悉诉讼的有关规定。(P21) R TpNxr{[
1.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 rQyjNh
2.对于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OkoT:
第二章 物权法 E6ZkO/
一、物权基本概念(P23) iER@_?
二、占有制度(P27) YWvD+
三、物权变动。(P29) kS8?N`2}LV
四、物权的保护(P33) o~)o/(>ox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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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N+@ Ff3M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t>/x-{bH\
七、共有制度(P39) pCA`OP);=
八、相邻关系(P41) X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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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包经营权(P42) `Y5LAt: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W(R~K -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_io'8X2K%
十、建设用地使用权(P43) 849,1n^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9$HBKcO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bXOKC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Wr_*>xj
十一、地役权。(P43) e-`.Ht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nqm=snh
十二、抵押权的设定。(P45) 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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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Vjn]V5y
十三、抵押登记。(P48) L_RVHvA=M/
十四、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P50) ?'z/S5&j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V<W;[#"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 Zh^+x!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_E.D>5^%7
十五、掌握动产质押(P51) %DYh<U4N
十六、权利质押(P52) YE~IO5
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54) _ERtL5^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KH!:OX|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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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BLkr#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K F_fz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P56) ZBK0`7#&EH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P58) YHQ]]#'
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P65) uR5+")r@S
1.应当评估的12种情形。 kpIn_Ea
2.可以不评估: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以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LhbdvJAk@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P73) Sv{n?BYq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XA|?
五、掌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P79) _ZK^JS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 Lw!)D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P86) qBX_v5pvVA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P88) B_Q{B|eEt&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mz.,g2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债务清偿。(P90) ~p?ArZb
1.个人独资企业有5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z7bJV/f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r<a
四、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P95) j'z#V_S
五、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有关规定。(P97) !q\=e@j-i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7,+eG">0
六、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P99) e"%TU
七、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02) &/]en|f"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Lc{arhN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RTcxZ/\"#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cQ 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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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熟悉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P106) J&>@>47
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P108) FT-.gi0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yD V911
2.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SptB
十、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P109) w5HIR/kP
十一、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P111) 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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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i"0Bc{cQ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u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