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发布后,受到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普遍欢迎。但在相关后续报道中,出现了一些误读,如有的报道标题是《10月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需缴个税》,极易让人误认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以前不缴税,10月起才对其新开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有些证券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该项个人所得的应税所得额及应缴税款计算还不甚了解,对新规定执行时间也认识不一。为此,笔者试就相关问题和税款计算作如下解析。 Fe!9y2Mg
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构成和性质 ;dZMa]X0
45号公告所称证券经纪人,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中的“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JF
按照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不具有该证券公司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专门代理该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因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返佣),指由委托代理的证券公司支付给独立的有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经纪服务的个人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zK;XFN#U^
45号公告首次确认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并规定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40%的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eb-rhCVn
45号公告的意义与执行时间的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