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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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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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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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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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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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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jW a&7 C@zG(?X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sg
dMrVQ (1)复议代表的规定: sX3qrRY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Qnt9x,1m_ (2)复议代理的规定: #Ak|p#7 ^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Qh)/=8lM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5ug|crX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DWL!a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0fHkj/J=B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_'X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B1)m A; 9k6/D.D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