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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注会税法知识点学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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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5-03-10
  【内容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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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QojIdHt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O9<oq  
  【所属章节】:
F( /Ka@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 gwfe H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ZmkH55Cn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jW a&7  
单位性质
申请人或代表
xEq?[M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
,dosF Q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N|JC d_  
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yK"HHdYTV  
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UHk)!P>  
上述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LEN=pqGJ.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ahZ*@kr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u^i3@JuX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c`[L7Wn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Mj{pN3  
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NpKyrXDJv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l%?4L/J)#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r>Sj /w<D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esQ`6i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fc% jWbA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C+%eT&OO  
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q"DHMZB  
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n6M#Xc'JA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Oeixi@f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W=BdGr[8z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C@zG(?X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sg dMrVQ  
  (1)复议代表的规定: sX3qrRY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Qnt9x,1m_  
  (2)复议代理的规定: #Ak|p#7 ^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Qh)/=8lM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5ug|crX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DWL!a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0fHkj/J=B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_' X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B1)mA;  
9k6/D.Dz  
行政行为的作出
被申请人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XZ3fWcw[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jAv3qMQA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bhbTloCR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f1elzANy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
wPu.hVz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U\l: ~]e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
v''J@F7  
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W`KN0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fG s\R]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dV'^K%#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c~OPH 0,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T@#?{eA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h&d"|<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BzWkZAX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s?->2gxhx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QXL .4r%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ed_+bCNy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o]qwN:8^  
ohJD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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